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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职责的法律依据(一)

时间:2010-03-31 14:04:52点击率: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九条:从来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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